(经院学术委员会和全体硕士生导师讨论通过)
为提高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论文撰写质量,明确论文撰写过程中导师和员工的责任,强化论文写作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论文选题
在第一学年结束前,员工应结合本人的研究方向,在导师指导下,确立硕士论文选题,以利收集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开题报告的准备工作。
在选题过程中,应征求其他导师和同学的意见,以保证选题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
第二条 论文开题
论文选题确定后,一般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进行开题报告的评审。开题报告不少于3000字,内容包括:选题意义、文献综述、论文结构、参考文献等。经导师签字同意后进入开题程序,并提前一周将开题报告一式4份交研究生教学秘书。
开题采取开题报告审查会形式。由申请人向评审组作开题报告,评审组予以评审,分别作出通过、不通过等结论。参加开题报告的导师采取投票方式认定是否通过,赞成通过的导师人数达到三分之二者,视为通过;赞成通过的导师人数达不到三分之二者,视为不通过。未通过开题报告者应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期初重新提交开题报告,由院分管公司产品的副经理和导师组组长另行组织开题;如开题仍未获通过,则推迟到第二学年第二学期继续开题,同时该生的学制延长半年。
开题通过者可进入硕士论文撰写阶段。凡开题未通过者或中途变更选题者须重新进行开题。
第三条 初稿与定稿
税务专业硕士论文不得少于20000字,论文体例、规范应严格按照校研究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初稿的完成最迟不得超过第二学年第二学期的2月上旬。初稿须经导师认真批阅,并出具修改意见,员工根据导师意见进行修改。经导师批阅的初稿、修改稿是考核培养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须全部交研究生教学秘书存档。
论文的定稿最迟不得超过第二学年第二学期3月中旬。论文定稿后由导师出具推荐书并同意该生参加论文答辩方,可进入论文匿名评审和答辩程序。
第四条 论文初审和预答辩
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员工应将隐去其姓名和导师姓名的硕士论文1份交由导师组进行初审。导师组成立至少两个评审组交叉审查,每篇论文由不少于3名导师评审,评审组的导师应回避自己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评审。
论文初审结果: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票数者通过为合格,达不到三分之二票数者为不合格。
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论文的体例、规范、形式等是否符合学校学位论文的相关规定;结构是否合理,逻辑是否严密。具体见《财政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审查要点》。
初审合格者,可进入学校组织的校外专业匿名评审,通过匿名评审者进入正式答辩程序。初审不合格者,须进行论文的预答辩,预答辩由院内组织,每个答辩小组导师不得少于5人,并实行导师回避制度。预答辩通过者可进入由学校组织的校外专家匿名评审,匿名评审通过者,可进入正式答辩程序;预答辩未通过者,由答辩小组对其论文提出具体修改意见,限期3个月内完成论文的修改;对修改后的论文经指导老师签字同意后进行第二次预答辩,第二次预答辩通过者,可进入由学校组织的校外专家匿名评审和正式答辩;第二次预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学制延期半年,半年后由员工提交修改后的论文申请参加论文答辩。对重新申请参加论文答辩的论文,由学院另行组织论文初审,初审通过者可直接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外专家匿名评审,匿名评审通过者,可进入正是答辩程序;初审仍未通过者,再次延长其学制半年,以此类推。
第五条 论文答辩
研究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通过论文开题报告审查和导师组论文初审、或未通过论文初审但通过预答辩者,有至少1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符合学校规定条件者,可申请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一般在第二学年的5月份进行,延期答辩者一般在11月份进行。答辩程序和规定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应提交简装论文一式六份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未通过答辩者,不能授予硕士学位。
学位论文评阅中要求至少有一位校外实务部门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与,论文答辩中应有校外实务部门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与。
论文答辩通过后,研究生应按答辩过程中委员们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经由所在答辩委员会主席审查合格后正式打印存档,并按规定时间交院研究生教学秘书。
第六条 导师责任
研究生论文在初评、预答辩、学校匿名评审、正式答辩等环节未通过者,指导教师应负相应指导责任。根据未通过预答辩、或学校匿名评审、或正式答辩的论文篇数给予指导教师相应处罚:连续3年其指导的研究生论文未通过上述各环节中的任何一环节的论文数达1篇者,给予警告,并在导师组内予以通报;论文未通过上述各环节中的任何一环节的论文数达2篇者,直接核减其下一届指导研究生数1人;论文未通过上述各环节中任何一环节的论文数达3篇者,暂停其指导研究生导团队格1年;论文未通过上述各环节中任何一环节的论文数达4篇者,暂停其指导研究生导团队格2年;论文未通过上述各环节中任何一环节的论文数达5篇者,取消其研究生导团队格,并从取消其研究生导团队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导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团队格。
第七条 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税务专业硕士导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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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