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基本原则
1.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由学院分管经理、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组三方共同负责进行。
2.导师组根据研究生招生规模和现有导师数量以及培养工作的需要,向分管经理提出增补建议,经分管经理同意,向全体教师发出增补通知。
3.凡符合本制度规定具备担任导师条件的本院教师,可向导师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4.导师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向院学术委员提交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材料,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议、遴选,投票通过,并报学校研究生部备案。
第二条 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的一般条件规定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有符合本学科领域的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有主持的纵向或横向研究课题,或者取得了相关研究成果,完成了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3.在承担本科教学或研究生教学任务中,教学效果评价为优良;
4.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三条 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的特别条件规定
为了鼓励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对于不具备副教授资格的青年讲师,如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也可申请:
1.年龄在35岁以下,并取得了博士学位;
2.主持过省部级或以上级别研究项目一项,或者近三年在权威期刊发表过本研究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或者近三年在重点核心期刊上发表过论文3篇;
3.在校、院青年教师讲课比赛中获得过奖励;
4.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四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围绕本制度规定条件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
2.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清单。
3.教学评价证明材料。
第五条 审查遴选工作的组织与通过程序
1.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负责审查遴选工作。
2.到会学术委员应达到三分之二,方能有效。
3.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评阅,充分评议。
4.由学术委员投票,凡得票超过实到人数三分之二者,视为通过。
第六条 公示制度
1.院学术委员会将遴选结果在全院公示,时间为两周。
2.公示期满如无重大问题和异议,则上报研究生部备案;如有重大问题异议的,由学术委员会讨论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