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澜公共经济青年学者论坛(第64期)刘行:股利税与公司治理:一项基于新兴资本市场的“准自然实验”证据

发布者:夏鹏发布时间:2019-10-29浏览次数:700



报告题目:股利税与公司治理:一项基于新兴资本市场的“准自然实验”证据

演讲嘉宾:刘行

时  间:2019111日(周9:30-11:30

地  点:文泉北楼603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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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简介刘行,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在《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Journal of Business Finance and Accounting》、《经济研究》、《管理世界》、《经济学(季刊)》、《世界经济》、《金融研究》、《会计研究》等中外学术期刊发表20余篇学术论文;主持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与两项省级科研项目。2016年入选财政部全国会计学术领军(后备)人才。担任《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管理世界》、《经济学(季刊)》、《世界经济》、《金融研究》、《会计研究》等中英文学术期刊匿名审稿专家。


内容提要:作为一项个人所得税,股利税常常被监管者用来调节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和企业行为。本文从公司治理视角,首次考察了股利税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影响。理论上,当大股东为自然人时,股利税的降低会提高其对企业的税后现金流权,进而降低大股东侵占企业的动机。然而,中国较差的投资者保护实践和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支付水平较低的现实,使得股利并非大股东获利的主要方式,从而股利税对大股东的影响可能有限。采用财税〔201285号和财税〔2015101号所提供的“准自然实验”,双重差分模型的结果显示,随着自然人大股东的股利税率由10%降低到5%再降低到0,自然人大股东的掏空行为没有显著下降,其所在公司的市场价值也未显著提升。不过,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当大股东能够被有效约束或上市公司有自愿的现金股利发放时,股利税率的降低能够显著减少大股东的利益侵占。最后,我们没有发现股利税的降低会增加大股东监督管理层的动机。本文的结论表明,股利税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投资者保护状况以及内生于投资者保护的企业股利政策。这一结论和基于发达资本市场的证据形成了鲜明对比,从而具有重要的理论贡献。本文结论也对试图将股利税作为规范资本市场政策工具的监管部门提供了重要启示。